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产业园,市*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桐城市*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11月11日
桐城市*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资金,财*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城投公司等国有平台公司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市人民*府决定的其他*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桐城市人民*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应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投资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性资金投入较大的重大建设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和国家重大经济*策执行情况;
(二)投资决策情况;
(三)建设程序情况;
(四)建设财务情况;
(五)招投标情况;
(六)重大质量管理情况;
(七)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八)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公共投资绩效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府宏观调控*策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本级人民*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建设单位要在当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开展的审计项目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规定报批后,按审计计划执行。
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的*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管理。
投资额在万元以下的*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可以对审核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协助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协审人员应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审计机关履行*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市财*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决算的完整资料(含电子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与*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提交审计的项目资料不完整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审计机关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补充提交符合规定的完整资料,由此导致项目审计时间延长的,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延误责任;被审计单位未能在限期内补充提交符合规定完整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市人民*府报告*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涉及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建设项目中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协审人员在*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纳入信用“黑名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桐城市*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桐*发〔〕6号)废止。本办法实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桐城市人民*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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