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华某在青草镇铜锣村路段因多次超车不成,怒由心生,强行超越周某驾驶的汽车时,与其发生事故,受到了应有处罚。
当日14时许,华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铜锣村路段时,遇到前方周某驾驶的越野车,紧跟一段路程后,华某开始鸣笛示意超车,周某没有避让。几次三番后,华某顿生怨气,便加了一脚油门,强行超越越野车后,华某踩了一脚刹车,周某来不及制动,驾驶的越野车径直撞上华某驾驶的汽车。事故发生后,华某当即下车和周某理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周某便报了警。
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经过调查,认为华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弯道时未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且超车后故意采取制动措施,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事故全责。
民警依法给予华某罚款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给辖区青草派出所处理。
来源:桐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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