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24日,桐城市公安局双港派出所接到桐城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刘某某在嬉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地龙网进行非法捕捞涉嫌犯罪,请求处理。
接到线索后,双港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某交代年11月17日傍晚,其携带禁用工具地龙窜至嬉子湖(卫星圩外口),趁无人之际划蓝色小渔船进入嬉子湖水面,将事先准备好的9个地龙网(禁用工具)抛入嬉子湖湖面,刘某某于19日在嬉子湖起网时,被渔*部门现场抓获,扣押渔获物8.5公斤,渔船一只。最终,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我局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安庆桐城公安在线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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