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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档案馆原馆长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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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李玉书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合计人民币元,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李玉书利用担任王河镇*委书记兼王河指挥所指导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李玉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被全部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对李玉书量刑时已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安庆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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