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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城市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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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市监〔〕11号

关于印发《桐城市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年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相关科室,稽查大队,检验机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我市塑料制品质量水平,按照《桐城市人民*府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桐*办发〔〕4号)要求,对相关产品质量开展全面抽查,现将《桐城市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11日

桐城市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

(年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桐城市人民*府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塑料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桐*办发〔〕4号)要求,组织实施的塑料制品产品质量专项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结论用语等。

2产品种类

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等产品。

3术语和定义

3.1本次专项抽查的塑料购物袋指:以通用塑料树脂为主要原料制得的,或是塑料与其他材料复合制得的,具有提携结构的,在销售、服务等场所用于盛装及携提商品的袋制品,不包括淀粉基塑料购物袋、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仅以包装使用且不以携提为目的塑料袋,如塑料连卷袋(也称撕裂袋或点断袋)等。

3.2本次专项抽查的聚乙烯农用地膜指: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用吹塑法生产的用于地面覆盖的薄膜,不包括可降解性地薄。

4检验依据

GB/T-塑料薄膜与薄片厚度的测定机械测量法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同一批次的产品。

5.2抽样方法、数量及基数

5.2.1抽样方法及数量

塑料购物袋从生产者的成品库或经营者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不同部位随机选取3个包装,每个包装随机抽取30个,45个×2作为检样和备样。聚乙烯农用地膜从生产者的成品库或经营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去除前端1米后裁取3米×2作为检样和备样。

5.2.2抽样基数

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的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库存(待销)产品。

5.3抽样要求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出示专项抽查文件和身份证明,应当使用《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记录抽样信息。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经营者应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不能加盖公章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应在样品封条上签字。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放入抽样专用袋内,当场加贴封条。抽样时应对抽样场所、被抽样产品、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5.4样品处置

5.4.1检样和备样由抽样人员带回,在包装与运送中应保证样品与封条的完好无损。

5.4.2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若封条破损,样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或样品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即与抽样单位联系,确认原因)。对检样和备样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5.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检验要求

6.1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只检测厚度。

6.2实验室检测按GB/T-塑料薄膜与薄片厚度的测定机械测量法进行,塑料购物袋沿宽度方向均匀测量8个点。

7判定规则

7.1塑料购物袋

厚度最小值≥0.mm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厚度最小值<0.mm,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2聚乙烯农用地膜

厚度最小值≥0.01mm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厚度最小值<0.01mm,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结论描述

8.1塑料购物袋

经抽样检验,厚度最小值≥0.mm,依据《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厚度最小值<0.mm,依据《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2聚乙烯农用地膜

经抽样检验,厚度最小值≥0.01mm,依据《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厚度最小值<0.01mm,依据《塑料制品质量专项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9异议处理

9.1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经营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2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9.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4复检机构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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